1.承运人、托运人与运输车辆
承运人、托运人、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,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、行政规章。
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,按货物的不同特性,提供技术状况良好、经济适用的车辆,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。使用的车辆、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,车体、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、残留物。
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,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。
2.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
轿车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轿车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,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,由托运人自行确定。
轿车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,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。
轿车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,在发生货物赔偿时,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轿车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轿车运输。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。
托运人选择轿车保价运输时,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;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。
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,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(货运代办人)与后程承运人协商,并在运输合同中注明。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,各自承担责任。
办理保价运输的轿车,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“保价运输”戳记。保价费按不超过轿车保价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。